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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化學纖維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發布時間:02-16 16:05   來源:來源  點擊:   發表評論

      近日,浙江省人民政府正式印發實施《化學纖維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DB33/ 2563—2022)(以下簡稱《標準》)。該《標準》由省環科院牽頭編制,是全國首個化學纖維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地方標準。



      浙江是化學纖維生產大省,自2002年以來產量一直位居全國第一;且該行業一直是浙江重點治理行業之一。目前,國家尚未有針對化學纖維工業的大氣污染物控制專項標準,針對行業聚合工段,主要是援用《石油化學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 31571—2015)或《合成樹脂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 31572—2015);針對下游紡絲企業主要援用《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GB 16297—1996),但上述標準存在行業針對性不強、行業特征污染因子缺失或綜合排放標準限值過于寬松等問題,已不能滿足浙江當前對行業VOCs污染控制要求。為此,省生態環境廳組織省環科院開展《標準》研制工作。

      《標準》研制始于2016年,歷時6年,先后經歷了兩次征求意見,兩次聽證、技術審評等環節,充分聽取了行業專家、企業代表、行業協會等相關意見和建議并充分銜接了國家相關標準的要求。

      《標準》適用范圍


      該《標準》適用于《國家經濟行業分類》中規定的化學纖維制造業(C 28),包括纖維素纖維原料及纖維制造(C 281)、合成纖維制造(C 282)和生物基材料制造(C 283)等行業,按類型涵蓋了再生纖維(再生纖維素纖維等)、合成纖維(滌綸、氨綸、錦綸、腈綸、丙綸、維綸、氨綸等)以及循環再利用化學纖維(再生滌綸等)。不適用于無機纖維工業。


      《標準》實施時間


      新建企業自2023年1月30日起執行。現有企業給予一年的過渡期,自2024年1月1日起執行。現有企業排污許可證規定的要求寬于該《標準》的,應當在《標準》實施之日前依法變更排污許可證。

      有組織排放控制方面


      該《標準》按化學纖維產品類型對工藝廢氣進行了差異化設置,增加了行業有機特征污染物(如乙二醇、二甲基甲酰胺等)和油霧指標,具體項目包括顆粒物、油霧、臭氣濃度、非甲烷總烴、總揮發性有機物等5項基本控制項目;乙二醇、乙醛、甲醛、己內酰胺、二甲基乙酰胺等11項特征污染物控制項目。指標限值方面,相同指標不低于國家相關標準的特別排放限值要求。同時為加強VOCs排放總量控制,明確了污染物處理設施最低去除效率要求,并針對因安全等因素而無法進行廢氣處理設施進口濃度實測的現有企業,提出可采用物料衡算或其他等效方式確定處理效率。

      無組織排放控制方面

      該《標準》嚴格按照GB 37822—2019中特別控制要求,對企業VOCs無組織排放控制進行管控,引用長三角一體化示范區標準DB33/T 310007加強了對設備與管線組件泄漏的管控,并將廠區內VOCs無組織排放作為強制要求執行。

      該《標準》還設置了企業邊界監控要求,對苯、乙醛、甲醛、二硫化碳、臭氣濃度等有毒有害大氣污染物提出廠界控制要求。

      該《標準》的發布有利于行業VOCs、油霧的管控與減排,將進一步促進浙江化學纖維集聚區的環境空氣質量改善。同時統一了浙江化學纖維工業大氣污染排放標準的執行,避免在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執行方面存在差異,有利于行業進一步提升生態環境管理水平和行業綠色發展,為長三角區域乃至全國提供行業治理和管理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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